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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作業輔導期間自動補報繳稅款可免予處罰
2014
03/07
10:18
府會記者
向美嵐
台東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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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7 10:18
府會記者 向美嵐 台東縣 報導
【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作業輔導期間自動補報繳稅款可免予處罰

臺東縣稅務局依據印花稅法第21條暨印花稅檢查規則相關規定,辦理103年度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作業,自103年2月起至5月底止為輔導期間,請納稅人把握輔導期間,自行檢視應稅憑證是否已依規定貼用印花或繳納印花稅,如發現有漏、短繳印花稅情形,請儘速於輔導期間內自動補報繳或貼足印花。

該局進一步表示自103年6月起,將實施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作業,納稅人於實施檢查日前自動補繳或補貼印花稅票者,可免予處罰。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印花稅時應加計利息,免再加徵滯納金。納稅人若因憑證甚多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請至該局申請核准按期彙總繳納。

納稅人如仍有疑義,請向該局稅務管理科查詢,電話:(089)231600轉279。

上傳時間:2014-03-07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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