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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場所兼營供人娛樂之娛樂設施及卡拉OK等設備,應課徵娛樂稅
2014
03/07
10:20
天眼日報記者
石光正
台東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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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7 10:20
天眼日報記者 石光正 台東縣 報導
營業場所兼營供人娛樂之娛樂設施及卡拉OK等設備,應課徵娛樂稅

小吃部、飲料店、檳榔攤、釣魚、釣蝦場、休閒(農)場非屬現行娛樂稅法規定之課稅範圍,免徵娛樂稅。惟場內如有兼營電子遊戲機、電動玩具、電動搖搖馬、娃娃機、卡拉OK等設備,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6款規定,則屬於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之應課徵娛樂稅之對象;如未辦理登記經查獲,除應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外,並補徵其漏稅額。

臺東縣稅務局呼籲上開業者應於開業前辦理營利事業設立登記及向該局稅務管理科辦理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受罰。

納稅人如對娛樂稅有任何疑問,請向該局稅務管理科查詢,電話:(089)231600轉280。

上傳時間:2014-03-07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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