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應注意5年列管期間之限制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不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繳納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為避免納稅義務人於重購退稅後即將重購土地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稅捐稽徵機關每年均會定期清查,經核准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者,要特別注意,自重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須作自用住宅、有戶籍登記、不能改變用途、供營業或出租他人、或遷出戶籍,也不可以移轉他人,即使是夫妻間的贈與都不行,否則除了該次移轉之漲價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會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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