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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三十年不談 納粹黨實質課稅
2014
03/13
08:33
天眼日報記者
林明義
台北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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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3 08:33
天眼日報記者 林明義 台北市 報導
實質課稅大解碼 推動稅制大改革

實質課稅是什麼?目的在填補稅法漏洞嗎?節稅、避稅、逃漏稅的界線何在?稅捐機關光憑函令就可以處罰「加倍奉還」?台灣稅法多如牛毛,究竟如何將實質課稅大解碼?38台北律師公會一場以「稅捐規劃與實質課稅-規範與實例剖析」為主題的研習中,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財政稅務系專任副教授黃士洲提到,德國納粹時期的德國稅捐調整法第1條「(1)稅法之解釋,應以納粹黨之世界觀為之。」也因此德國在二次大戰後30年都不談實質課稅,因為會想到納粹、死許多猶太人。反觀台灣稅捐機關至今仍然大大使用這種威權體制下的產物,老百姓卻不知道。納粹暴政的敗亡殷鑒猶在,當政者不可不謹慎看待。

稅捐稽徵法12條之一,將台灣實質課稅原則具體條文化,當中提到,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但實務上,卻屢被稅捐稽徵機關與法院放大適用。稅務爭訟有90%的爭議都是來自實質課稅原則濫用爭議。

黃士洲說,德國將法律上清楚區分節稅、避稅與逃稅,並針對比較常見的稅捐規避安排,都做具體的特別規定。除非具有明確事證,證明當事人規劃安排是以規避稅負作為唯一目的,才會去進行個案的課稅的調整。他提到實質課稅是彌補稅法結構性的缺漏,但是台灣為何不將稅法的缺漏補起來呢?因為阻力很大,既得利益者不願看到稅法變得更公正合理。但是實務上,實質課稅原則常被濫用來課不該課的稅,這又不只是財產權問題,如果一家店因為被課稅而倒店,就牽涉到工作權與經營自由,如果因欠稅被限制出境、管收,又有人身自由問題,影響層面非常大。

台灣的實質課稅有甚麼問題?黃士洲剖析案例:有一公司是登記一般業務,但是有一年賣了一批股票,雖然只有賣那一次,但因金額超過所有營業額的一半,結果就被國稅局以未有營業登記而被罰,因為財政部解釋令是按照營業額所佔的比例來認定,而不理會每個個案都有不一樣的情況下,這已經變成用實質課稅原則在架空人民權利。

黃士洲再提到有高爾夫球場向會員收取入會費與高額保證金,稅捐機關為防杜民眾以此安排做稅捐規避,因此用行政命令來規範:不管保證金或會費收到都先課稅,等到有發生退保證金時,再檢附文件向稅捐機關申請退稅。這種用行政命令代行法律的作法,被一位大法官批評,這種避稅防杜條款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是否所有的高爾夫球場都有問題,稅務機關都沒有考量,只有一張行政命令,所有人都遭殃。

實質課稅原則到底是「查稅利劍」抑或「平等適用」?黃士洲舉一個醫院的例子,該醫院名為獨資,實為五位醫師合夥,也有合夥契約,有一年執行業務所得三千萬,稅務機關不同意醫院的主張合夥,因為承認的話因為所得分五份,收的稅就變少。依經濟上的實質來看是合夥沒有錯,但是稅務機關此時就不用實質課稅來承認民眾的主張,實質課稅的引用看起來只獨厚稽徵機關。

稅務機關常以民眾沒有盡協力義務,將自己應盡的舉證責任推卸掉,教授認為,稅務機關都還沒有證明,人民又為何要提供協力義務?就像「債權人沒有提出借據之前,我為何要證明我有跟你借錢?」稅務機關常用很薄弱證據,滿足他應要負的舉證責任。很多糊里糊塗的納稅人,都還不清楚國稅局提出的課稅證據為何,就擔上未盡到協力義務的責任而敗訴。

黃士洲進一步剖析稅務機關並沒有真正將實質課稅精神執行好,也因此造成一些非法的空間,如有公司以加工費名義支付自己的境外公司,再將這筆錢以盈餘方式分給股東,用來認公司在台灣上櫃時的股票,等於將公司資金變成個人的資金,再賺取股票上市鉅額價差。此案實際是掏空與股票詐欺行為,結果卻只被稅務機關解釋成逃漏稅行為,連補帶罰近2000萬,這些錢是小錢,而從股東從IPO可以獲利更大。法官也了解此事情,卻當作稅捐規避行為,稅捐稽徵機關課到稅,大家皆大歡喜,沒有受害人。實際上,受害人是公司,補稅裁罰變成煙霧彈,掩蓋不法交易的內涵,造成不法的政商結構,人民公平納稅權利被出賣了,這些都是冰山一角。

提到實質課稅問題不斷,要如何解決?黃士洲以生動的比喻舉例:譬如一位女孩因為感冒,常去看醫生。醫生說,「每個禮拜看感冒也不是辦法,能否把褲子穿上;老穿短褲,冬天來了,要穿上褲子,就不會感冒。」很多問題一直跳出來,究竟當事人是刁民?國稅局亂課稅?存在的病症需要改革。他也提到目前看到一些地方行政法院很認真,努力陳述爭點,可以作為推動稅制改革的判決。已有一些法官灌輸人權觀念在個案中,很了不起。

當天研討會獲得熱烈迴響,黃士洲指出,實質課稅要來填補漏洞,這是東方式的見解,是一種行政權高於立法權的見解。在國外貫徹民主精神,是立法權高於行政權,而且努力在執行立法任務。國外認為填補漏洞是非不得已,屬於個案性的例外才填補,當天所舉的幾個德國案子,就是其所表現出來立法的文化。我們認為立法效能不彰,立法委員都不做正事,所以與其信任立法,不如信任行政權,行政權發布解釋函令來取代立法權。這樣子大家就平安了?稅捐公平就回復了?有錢人就可以乖乖繳稅了?所以這最後就歸結到立法文化的產物,但我們不能屈服於此背景,因為屈服於這樣背景,就是往下沉淪。

上傳時間:2014-03-13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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