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稅支票有效時限,依規定為開票日起1年內兌領,逾期如何兌領?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有重繳、溢繳等應退之稅款,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積欠之地方稅,並於扣抵後,通知該納稅義務人。因此,稅務局在辦理退稅作業時,會先查明納稅人有無尚欠其他稅目稅款未繳清,如經查明確有欠稅時,則依規定先辦理抵繳,同時產出「退稅抵繳證明書」及「退稅抵繳通知書」,抵繳後尚有餘額則併同退稅支票以雙掛號郵寄受退稅之納稅義務人。
該局進一步指出,納稅人之退稅支票如已逾1年之有效兌領期限,須由受退稅人向稽徵機關申請補發。該局提醒民眾,稽徵機關現行辦理退稅作業,除以雙掛號郵寄退稅支票外,尚可以直撥退稅方式辦理,惟須檢附納稅人本人之存摺封面影本。納稅義務人如有退稅疑義請立即向所屬稽徵機關查詢,若有接獲退稅支票,亦請儘速至金融機關辦理兌領,以免權益受損。
納稅人如果對退稅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地方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稅務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