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稅規避爭議是納稅人說的算?還是稅局或法官說的算?稅務紛爭高居行政法院案件第一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統計101年度共有五百九十幾萬件欠稅欠費待執行案件,面對急遽攀升的稅務爭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與東吳公法研究中心,於3月28日 舉辦「稅捐規避行為之舉證責任」研討會,由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黃源浩主講,以法國經驗來談租稅規避爭議。黃源浩表示,在法國透過租稅規避審議委員會用仲裁方式解決問題,所以絕大多數稅務爭議案件不會進到法院,無形中減少了法官的負荷。
黃源浩表示,租稅規避不能單獨認為是技術問題或會計問題,租稅規避是每個國家都存在的現象,但是只有我國與法國明文化,在這樣情況下稅務機關要負舉證責任。但是租稅規避在法國大約討論了一百年的時間才明文化,而我國這個問題從被意識到置放入法條才短短二十來年。
「我國稅法有二個馬蜂窩是不能捅的,第一是行政機關享有非常大的解釋函令的權利,幾乎是沒有界限可言;第二是在訴訟上的舉證責任。因為稅法常受到為了國庫收入利益等等,被優先考量。」黃源浩指出,在分配與實務的關係當中,對納稅義務人大部分是不利的。
黃源浩分析,法國談到租稅規避的爭議,是以程序方法解決對租稅規避的爭議。因為租稅規避是講不清楚的,無法用法律將所有的租稅規避講完,如果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所得被發現不符合市場常規,有規避時,稅務機關有權利要求將案子,移到租稅規避審議委員會。
何謂租稅規避審議委員會?黃源浩表示,委員會設在國稅局底下,成員被要求包括會計師代表、律師代表及大學法律系教授,透過仲裁方式解決問題,事實上法國絕大多數稅務爭議案件,不會進到法院,而是進到審議委員會,透過仲裁解決掉,無形中減少了法官的負荷。仲裁不成案件才進到訴訟程序,依照法律由稅捐機關負舉證責任,所以這點法國與台灣立法很像,都是由稅務機關要負舉證責任,但以異常交易為主。
談到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課稅構成要件之認定及明訂舉證之責任」的法令漏洞,黃源浩以賣T shirt為例,廠商在夏天進貨一件成本五十元,但是在季末要出清存貨,用十元或五元賣出,符合常規嗎?有沒有經濟上的正當理由?答案是有的,而且各國都會容許,但是我國卻沒有談到。黃源浩強調,在法國判斷的基準為有否稅收利益,以及行為有否商業上合理目的。
「行政法院的法官並不是國稅局的代言人,法官也不是幫國家追債的討債公司,那法官是什麼呢?」黃源浩認為法官是平衡納稅義務人與國稅局,也就是平衡原告與被告間憲法上權力的衝突。因為就國稅局而言,希望國家爭到多一點稅,但是就納稅義務人而言,盡可能擴大自己的利潤範圍,有合理的安排,這也是契約自由基本的範疇,所以爭執的重點應該回到,有否稅收利益以及行為有否商業上合理目的,這兩個實質要求,才是合乎真正的原因,不是只有指出異常而已。
與談人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陳清秀表示,曾有家關係企業子公司從事健身俱樂部,原本有賺錢但後來虧損,因為俱樂部有很多長年終身會員,如果宣告破產,會影響母公司的信用,所以母公司決定增資來清償子公司消費者債務,以免有消費者受害,算是做善事,也維護母公司信用,有合理正當經濟理由,但是國稅局認定他不合常規,對於他投資的損失不准扣除,因為通常增資是為了賺錢,怎麼反而增資是為了虧本?
陳清秀特別請現場各位法官注意這個問題,因為一個善盡企業社會責任的公司,有企業良心,不該引用租稅規避理論給他不利待遇。另外對於租稅規避補稅還要處罰,陳清秀認為,不能推計課稅又推計處罰。而且處罰是準用無罪推定原則,當事人有保持緘默權力,要有法律規定才能賦予協力義務,這當中稅法有違憲問題,請大法官應該注意這個問題。
另位與談人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林石猛律師表示,原本稅務機關要負舉證責任,但是因為舉證責任轉換卻讓納稅義務人處於不利的地位,往往卻是納稅義務人要自證無罪,但是94年判字527號判決寫得很好,這個判決提到舉證責任轉換要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所以實務上他常常引用,也請在座各位法官多參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程怡怡表示,自己從事實務工作者,聽到法國仲裁制度實在是心嚮往之,並且非常贊成黃源浩老師的意見,實務上也會朝此目標方向努力。
研討會主持人黃茂榮大法官提出建議與呼籲,長期建議就是租稅規避的爭訟上,律師要幫助法官,引用進步國家的例子,來說明這樣是可以的,而稅務機關在對人民做不利決定時,也要引用國外實際的例子,如果台灣徵納雙方與司法機關如此,才能進步。他並呼籲,研究稅法的法官與學者皆很辛苦,如果打贏官司,成果都被律師會計師收割,但是背後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付出更多,因為要判決你贏,法官至少要多花五倍時間來處理,不只是律師、會計師很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