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繳義務人無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適用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發生土地無人管理情形,經稅捐稽徵機關指定土地使用人為地價稅代繳義務人,代繳義務人縱然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營業,仍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地上房屋設立戶籍登記,地上房屋沒有出租、營業情事,且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地價稅代繳義務人既非土地所有權人,也不是所有權人之配偶、直系親屬,不符合可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資格,因此,即時土地仍作自用住宅使用,仍不能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優惠稅率。民眾如對地價稅有任何疑義,請向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或各鄉(鎮、市)公所查詢,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撥總機8226121轉182至187號。
上傳時間:2014-04-08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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