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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附設卡拉OK設備作為顧客餐後休閒娛樂使用,應辦理娛樂稅設籍登記
2014
04/22
17:35
府會記者
彭美玲
苗栗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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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2 17:35
府會記者 彭美玲 苗栗縣 報導
餐廳附設卡拉OK設備作為顧客餐後休閒娛樂使用,應辦理娛樂稅設籍登記

餐廳附設卡拉OK設備,免費提供顧客同時用餐及歡唱,有營業人不知需要辦理娛樂稅設籍登記,誤以為未額外收費就不須課徵娛樂稅。

苗栗政府稅務局籲請營業人注意,提供卡拉OK設備作為顧客餐後休閒娛樂使用,乃屬娛樂稅法規定課徵娛樂稅之範圍,即使未額外收費仍須課徵娛樂稅。娛樂設施提供者即為娛樂稅代徵人,娛樂稅代徵人未於開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處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未代徵之娛樂稅,除要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如您對娛樂稅相關事項有疑義者,請洽該局或竹南分局查詢。查詢電話稅務局:037-331900轉622,竹南分局:037-472215轉503。

上傳時間:2014-04-22 17:35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彭美玲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