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同時出售多處自用住宅用地,是否均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時如欲全部享有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除了訂立出售契約日應相同外,向稅捐機關申報移轉現值之申報日期亦應相同,始可視為「一次」出售。
該局進一步說明,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同時出售多處自用住宅用地之合計面積,仍須符合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方可全部享有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如超過上述面積時,則依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適用順序計算至該規定之面積限制為止;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應以各筆土地依規定計算之土地增值稅,由高至低之適用順序計算之。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撥打該局服務專線03-8226121轉分機172~176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