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而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賣雙方並據以申報營業稅,依據財政部101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000476150號令規定,如買受人取具符合同法第33條規定之合法進項憑證且無同法第19條規定不可扣抵之情形,則買受人已持該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免予補徵;至銷貨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而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該銷售額應列入免稅銷售額,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