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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信託契約獲配之股利淨額,是否可免稅?
2014
06/06
11:33
天眼日報記者
葉美惠
嘉義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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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6 11:33
天眼日報記者 葉美惠 嘉義市 報導
營利事業因信託契約獲配之股利淨額,是否可免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分局表示,近幾年信託概念盛行,有公司來電詢問如因信託契約獲配之股利淨額,是否可免計入所得額課稅?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因信託契約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並非因投資所獲配,無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適用,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業利事業所得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其獲配之可扣抵稅額,不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規定,計入股東可扣抵稅稅額帳戶餘額。

該分局另提醒營利事業如發現有漏報所得或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情事,在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免罰。

上傳時間:2014-06-06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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