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提列折舊要注意限額規定。
臺南市王小姐問:公司102年1月1日新購入自用乘人小客車金額500萬元,當年度要如何提列折舊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3款規定,自民國93年度起,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計提折舊成本應以250萬元為限,因此該公司當年度折舊費用金額應為416,667元(2,500,000元/5+1)。
該分局指出,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計提折舊時,其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將予以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