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推出富人稅,部長張盛和向富人喊話:「把納稅當作做功德,不必避稅。」尤其富人「錢那麼多也用不完。」學者質疑,納稅可以當作做功德嗎?5月31日在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舉辦的「民刑判決對稅課處分之效力」研討會上,現場法官、學者、律師與會計師對此話題熱烈討論,有法官認為把納稅當作做功德,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租稅法定主義,法律沒有規定的稅捐,人民為什麼要繳?張部長這樣說是根本沒有法治觀念的說法。有學者認為早期年代的公務員對財稅的觀念,只是追求國家收入的目的,不依法律,這是一種遺毒。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聯會稅制稅務委員會副主委黃協興表示,在實務上他看很多稅務訴訟裁判書,但是越看越沒興趣,因為到最後幾乎都是判納稅人輸。黃協興認為其實90%納稅人是有理由的,他曾經打一場稅務訴訟,打了九年半才打贏,讓他非常灰心,因為法律跟子彈一樣會轉彎,行政法院不是講正義的地方,甚至稅務官員的答辯理由竟是:「你是有錢人,哪有要緊啊!」再以數量來看,五個區國稅局人數加起來約有5,000人,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7個庭只有21個法官,每一位法官手頭上要結案的稅務訴訟可能都有30、40件以上,實務上法官不太可能替人民主持正義。
黃協興舉例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土地交易所得免稅,土地增值稅依憲法第143條屬於分離課稅,但實務上國稅局常將土地交易說成是營業、營利行為,因為是營利所得,就有股利分配,把土地交易變更所得性質視為營利所得,稅率從原來是免稅,變成40%來課,加上明年會變為45%的富人所得稅率,財政部、國稅局卻完全沒任何說明,這變化太大了,這是法律保留原則要適用的,但是卻用實質課稅原則來解決。
黃協興表示自己每到一個地方,都會批評實質課稅原則,就好比原本一頭綁住的獅子,說好什麼情況下可以吃人,但是現在是繩子鬆掉了,讓它只要說得出理由,就可以隨意吃人。黃協興認為實質課稅原則,就是隨稽徴機關認定,只要說得出理由就可以課稅,變成可以選擇性的,要找誰麻煩,只要說得出理由,幾乎不用有法律規定。甚至實質課稅原則被扭曲變成是一個道德課稅原則,什麼是道德?每一個人的道德都不同。黃協興認為稅法應回歸到憲法第19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也就是遵守租稅法定主義。
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錢建榮法官,他以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共有3位法官為例,稅務訴訟通常他們判人民贏的案件,到上級法院幾乎都被廢棄,維持率等於是零。他發現上訴審法院廢棄判決都沒有開庭,也沒有調其他訴訟資料,同樣的訴訟資料上級審與下級審做完全不一樣的法律判斷,卻沒有讓人民有答辯的機會,非常明顯侵害人民憲法上聽審權。行政機關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侵害人民陳述意見機會,司法也會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很多廢棄的判決,上級審法官都只是在做書面審理,卻忽略人民依法律有陳述意見的權利。錢建榮法官引用日本電影「鹹豬手事件簿」影響他最深的一句話,誠懇呼籲,「法官,請用自己可以接受被審判的方式,來審判別人。」
主講人之一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財政稅務系黃士洲副教授,肯定錢建榮法官雖然稅法案件判的不多,但是就已經有二件獲選為年度最佳稅法判決,繼續努力下去就可以出一本專輯。黃士洲回顧自己在北商財稅系任教,是他這輩子最正確的決定,因為他台大法律系畢業考上律師,在大會計事務所擔任稅務律師,結果打稅務訴訟他辦了100件僅僅打贏兩件,給他的經驗是挫折、挫折再挫折!黃士洲指出行政法院稅務案件,以人民實質勝訴來算,人民敗訴率不是90%,而是95%,因為行政法院判決「原處分撤銷,發還另為適法處分」,本來是人民勝訴,稅捐機關修改稅額後又重新發單,人民又要重新走一次行政救濟,根本不能算勝訴,何況即使一審人民勝訴,國稅局上訴後上級法院常常改判人民敗訴,那麼人民敗訴率就更高,95%的敗訴率還算是低估的!
「最高行政法院非常保守,就像活在過去時代的人,法界保守僵化的生態造成劣幣驅逐良幣,很多法官將國稅局答辯狀,複製貼上,判決人民敗訴以快速結案。」黃士洲表示,到財稅系才發現,很多財稅法令是違反公法的,為何不會被檢討呢?因為財稅法令被包裝成很深奧、很高深的領域,但實際上租稅與大家息息相關,呼籲大家要多關心自己的權益。
衍義國際法律事務所王健安律師,也分享他處理稅務救濟過程中,稅務人員常會認為大律師不了解稅務,但是他非常耐心溝通,直到最後他問稅務人員,請問課這個稅的法律依據是什麼?有99%以上稅務員會答,是依照財政部解釋函令。他再追問解釋函令根據的母法又是哪一條?是解釋哪一條稅法?通常對方都答不出來。在法院開庭時王律師也會問被告機關依據哪一條法律?稅務機關代表也一樣回答,是依據解釋函令。這也是激勵他繼續進修攻讀博士的原因,他強調稅捐要依法律課稅,必須嚴格遵守租稅法定原則。
圖1: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錢建榮法官,誠懇呼籲,「法官,請用自己可以接受被審判的方式,來審判別人。」圖2: 衍義國際法律事務所王健安律師,也分享他處理稅務救濟過程中,稅務人員依據解釋函令課稅,未遵守租稅法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