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因戶籍遷出或地上房屋供營業、出租使用等情形,經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如嗣後再將戶籍遷入、停止或終止營業出租等,回復供自用住宅使用時,依規定仍應重新提出申請,才能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如果有供營業、出租或戶籍遷出被改為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再恢復為自用住宅使用時,仍需在上述期限內重新提出申請,才有特別稅率的適用,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人注意自身權益。
目前正值本局地價稅清查期間,土地所有權人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以免被補稅處罰。民眾需有進一步了解地價稅相關規定,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554221分機104至10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