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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課稅的證據與程序不合法
2014
06/28
23:33
天眼日報記者
林明義
台北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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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8 23:33
天眼日報記者 林明義 台北市 報導

警察取締違規停車,順便再代舉發牌照稅欠稅的現象時有所聞,政府機關之間互相流通人民資訊,是否有侵害民眾個資的疑慮?在有程序瑕疵下所做的行政處分是否有效?FM 89.3快樂聯播網本週日(6/29)晚上六點的《刑男大律師》節目,將繼續播出今年五月份在律師公會舉辦的「課稅處分的證據使用及證據法則」研討會實況,會中學者專家對於行政機關違反行政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與處分,有十分精闢的討論,民眾人權意識的覺醒,將有助於提升政府機關的人權觀念,歡迎民眾踴躍收聽。

行政機關大量處理行政事務,為了達到目的,而忽略程序上的合法性,侵犯人民的基本權,就值得商榷。遇到這樣的情況,民眾如何有效尋求救濟?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吳志光表示,程序行為是無法單獨救濟,必須等到跟處分決定實質內容有問題要爭執時,提出來才能夠一起救濟。然而他指出,一個程序決定如果認真嚴肅看待,它其實是一個基本權保障非常重要的功能跟作用。吳志光表示,現在民智已開,民眾也慢慢了解正當法律程序的一些法律保留、依法行政等觀念,因此行政機關要調整心態,應該要嚴格依法行政及合法裁量,並且要有人權保障意識。

桃園地方法院錢建榮法官提出一個核心理論,陳述意見是聽審權的保障,屬憲法層次,而正當行政程序當然就是憲法上程序權,當聽審權受到限制,就必須受到憲法及兩公約的檢驗。他以自己親身經驗為例,十年前他因忘了繳牌照稅,後來他太太開他的車超速,結果收到兩張代舉發通知單,一張是交通違規,另一張是舉發他沒有繳牌照稅,並且罰鍰一倍。錢建榮質疑「警察憑什麼可以去稅務資料庫抓個人資料,這沒有侵害個人資料保護法嗎?」「為何沒有給人民事前陳述意見的機會,這沒有違反行政程序?沒有違憲嗎?」後來,提救濟過程,一樣沒有給陳述意見、言詞辯論的機會,直接收到確定判決書。

近年錢建榮轉到行政庭當法官時,沒多久就接到了牌照稅的案子。他思考很久,最後他在判決書寫「被告機關於裁罰原告前,未給予事前陳述意見之機會,不符正當法律程序與正當行政程序原則,而有違法。」他認為,十年前的問題,十年後一樣沒有改,如果不這樣判,就不能更正他們的作法,所以必須要這樣判,來警惕政府機關。

錢建榮法官認為,許多法律的修訂變遷是需要透過堅持到底的「刁民」,他是法官自己當刁民,這樣才能促進國家法制的完善及進步,也讓國家機關違法侵犯人權的案件到後來就愈來愈少,間接促成公務人員有一種確實「依法行政」觀念。更多精彩內容也可以上世界民報全球資訊網http://www.worldpeoplenews.com/收聽。

上傳時間:2014-06-28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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