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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投資損失爭議大 稅捐機關惹民怨
2014
07/13
22:34
天眼日報記者
林明義
台北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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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3 22:34
天眼日報記者 林明義 台北市 報導

 

投資損失的認定,常是稅務爭訟的問題點,誠品會計事務所黃鴻隆會計師在「金融業認列投資損失的課稅爭議」研討會中提到,多年執業經驗,讓人感覺財政部認定投資損失時,當形式認定對它有利,它就採形式,如果形式對它不利,就會搬出實質課稅原則,產生很大爭議。關於程序正當性問題,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提醒稅捐機關在民意高漲人權意識覺醒之時,應依法律執法,不能恣意而為,否則又會有民眾包圍政府的情況出現,或像立法院拆自己台一樣。

台北商業技術學院黃士洲副教授表示,目前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提到,「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在稅務處理上,投資損失已實現才可認列,而不是以被投資事業經營結果呈現的虧損金額為認定標準,導致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對於投資損失的認定,前者採實質認定,而後者卻是形式認定,也因此讓業者困擾,明明公司已經遭受投資損失,卻因與稅務機關認定不同,產生稅務爭訟。黃士洲指出,目前稅務機關對於投資損失的認列,過於嚴苛且無必要,應該採適度檢討放寬。

在實務操作上「形式」跟「實質」的兩套認定標準產生很多民怨,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認為,對於「形式」跟「實質」財政部的函釋函令並沒有絕對,對於下級機關還是有轉彎空間,但是以漏報營業額或漏開發票為例,除了要補稅,營業人提出進項發票,財政部解釋函令認為被查獲才拿出來的進項發票,「不宜」扣抵銷項稅額,但實務操作上稅務機關事後都不准扣抵,造成在算銷項稅額時採「實質」,看進項稅額,就看「形式」,這是標準「形式」與「實質」的選擇性適用,兩套標準造成民怨,林文舟法官認為,解鈴還須繫鈴人,財政部要根本解決才能回應民意。

林文舟法官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為例,條文明定「報經財政部核准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漲」之程序;因為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調增,攸關人民納稅義務之加重,並涉及人民財產權之限制,程序上更應力求審慎,如果解釋為稽徵機關於調整營利事業之所得額前,得任意選擇是否報經財政部核准,則失去其特別規定此項報准程序之意義,林文舟法官強調在民意高漲人權意識覺醒之時,稅捐機關不能恣意執法,否則又會有民眾包圍政府出現,或像立法院拆自己台一樣。

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蔡孟彥講師提到,前一陣子非常流行的日劇「半澤直樹」,內容中闡述銀行與法院間的糾葛,他以「投資損失認列與國際比較(以日本為例)」為題,舉例興業銀行放棄對專門做房貸的子公司(住專公司)3,760億日圓的債權,並與國稅局協商要列為呆帳,但國稅局沒有同意,並做處罰,而衍生出一場稅務訴訟。一審法官判興銀勝訴;二審法官判國稅局贏;到了三審又逆轉,認定興銀對子公司有責任,害怕社會輿論,所以必須放棄債權,而判興銀勝訴,國家退稅1,500億日圓,及加計利息之加算金1,000億日圓。最高法院作出判決之後,國稅局對於日本企業界的呆帳就採實質認定。

此一案例之後,扭轉日本企業界對於稅務訴訟的想法與做法,甚至規定「如果有關稅務問題,公司高層還不對國稅局展開積極訴訟的話,就違法。」影響企業比較願意打稅務訴訟,讓稅務訴訟大增;而且以後稅務上認定投資損失,不能再侷限形式上的認定,要採實質認定標準。另一值得借鏡的是,當興業銀行(納稅方)打贏官司後,不到三個月,國稅局就設立「事前照會窗口」,處理類似案件的專門窗口,可以先溝通了解避免日後稅務爭訟,為民服務。

現場聽眾也反應,以日本興業銀行勝訴案例來看,日本國稅局可以在最高法院判決確定三個月內順應民意,設立「事前照會窗口」,讓人很羨慕日本國稅局為民服務態度,希望台灣人民也可以如此幸福,能享有稅捐機關同樣的服務。另一位聽眾表示她最近碰到一個稅務爭議案件,經過陳情後,稅務機關報財政部處理,財政部回覆給五區的函,稅務機關卻一概拒絕給當事人看,拒絕的理由竟然是「這是保密的」,不能公開給納稅義務人看,可是還沒一個月之後,在上課的場合卻可以清楚看到這個資料,「讓人很遺憾,我們政府執行上竟還有保密問題,不能對納稅義務人正式公開?如果能公開,讓納稅人知道政府的立場,反而是對課稅有利。」

誠品會計事務所黃鴻隆會計師結尾時,語重心長向與會的財政部代表李鳳美科長建議,財政部解釋函令背後都有一則說明,建議以後不是只有公布結論,而是可以公布原卷的人、事、時、地、物,也就是做成背景,讓個案的正義比較能發揮,也不用動用到大法官那邊;而未來財政部解釋函令,要嚴謹的用法學方法論述理由,讓納稅義務人更了解租稅的意義。

圖說:誠品會計事務所黃鴻隆會計師〈右四〉認為財政部認定投資損失時,當形式認定對它有利,它就採形式,如果形式對它不利,就會搬出實質課稅原則,產生很大爭議。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右三),提醒稅捐機關在民意高漲人權意識覺醒之時,稅捐機關應依法律執行,不能恣意執法。

上傳時間:2014-07-13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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