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房屋定義確定
近來房屋稅制改革動作不斷,首先修正了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其中將住家用房屋明確細分為「自住」與「非自住」2種,並分別適用不同稅率。緊接著財政部頒定了「住家用房屋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明確定義何謂「自住房屋」作為課稅依據。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所謂「自住房屋」係指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3個要件:1、無出租使用。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因此,在家戶成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持有之房屋符合無出租,且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者,最多有3戶可按自住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其餘之房屋則屬非自住房屋。另外,法人並無自住房屋的適用,法人持有之住家用房屋,均適用非自住房屋徵收率課徵房屋稅。該局進一步指出,家戶成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戶數在4戶以上者,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將於103年8月10日前寄發輔導函通知房屋所有人,於文到60日內就其符合「住家用房屋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之自住房屋,申請適用自住房屋稅率。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則一律改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民眾若對房屋稅尚有任何問題或需進一步瞭解,請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32至238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