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遺產申報後,發現有短、漏報情事,應如何補救?--
2014
08/11
10:33
天眼日報記者
田美嬋
嘉義市
報導
分享
瀏覽 (2545) | | | |
2014-08-11 10:33
天眼日報記者 田美嬋 嘉義市 報導

遺產申報後,發現有短、漏報情事,應如何補救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如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時,應在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向國稅局申請延長,其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

如果在申報後發現有短、漏報財產,儘速在6個月法定申報期限內提出補報的話,不必以短、漏報處罰;如果在申報期限屆滿後而稽徵機關還沒有查獲前自動提出補報的話,從申報期限屆滿的隔天起到自動補報日加計利息並補繳稅款,就不會受到處罰。

上傳時間:2014-08-11 10:33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田美嬋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