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自住房屋4戶以上之民眾,務請於今(103)年10月底前向稅務局申請適用自住稅率!
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已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將住家用房屋明確細分為「自住」與「非自住」2種,並擴大自住與非自住稅差,自住房屋維持1.2%,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稅率提高為1.5%~3.6%。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財政部於103年6月29日頒訂「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明定「自住房屋」係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自住房屋全國合計3戶內,且房屋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為便利納稅義務人提出自住房屋申請,稅務局針對本市10,865位家戶成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戶數4戶以上之納稅人,寄發輔導自住房屋申請通知函及明細回覆單予房屋所有人,收到通知的民眾,可併同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各縣市之住家用房屋明細回覆單資料,就符合上開認定標勾選,於60日內就近向回覆單所列房屋之任一稅捐機關提出申請自住房屋稅率,若置之不理,名下房屋將統統被列為「非自住」,改用非自住稅率來課稅,稅率從1.2%,提高至1.5%~3.6%。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該局為方便納稅人,特別利用回覆單背面印製廣告回函,市民於收到回覆單勾選欲申請的自住房屋,免附郵票寄回本局即可。民眾若對房屋稅尚有任何問題或需進一步瞭解,可撥打下列電話查詢:總局02-24331888轉302-303、322-328、七堵分局02-24554221轉202-204、信義分局02-24286030轉20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