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健身中心轉點業者不得藉故加價
現代社會人們重視運動健身,使健身中心大行其道,而消費者與健身中心間之消費糾紛也因此居高不下。日前消費者向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稱消保官)投訴,表示其為某知名健身中心林口店會員,後因工作關係須至高雄就職,於103年6月間向該林口店表示欲將單點(林口店)使用會籍轉至高雄三多店,但該林口店要求消費者須提出證明文件(房屋租約或公司證明等)、支付轉點費用1,500元及不同店差額入會費後始能辦理轉點。消費者認為依契約規定其並無義務提出轉點證明文件及不同店差額入會費用,因而要求終止契約,惟該林口店要求消費者須支付違約金6千元始得終止契約,消費者認該林口店要求不合理,遂向消保官提起申訴。協商會議時林口店表示,依雙方所訂契約,消費者申請會籍轉點應提出申請及證明文件,且須支付轉點費用1,500元。又因各分店之定價、提供之設備及服務不同,故須支付差額入會費用等。若消費者提前終止契約,依契約須支付違約金6千元。本案因消費者認為並無義務提出轉點證明文件及不同店差額入會費用,雙方未能達成協議。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3點規定,消費者於契約存續期間均可轉換其他營業場所(下稱轉點),轉點時得約定不收取任何轉點費或收取一定轉點費○元或為其他約定。業者未於網站或相關資訊揭露收取轉點費者,視為不收取任何轉點費。「不得記載事項」第3點規定,不得約定業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又「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2項規定,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本案依雙方所訂之契約內容以觀,契約內容係記載消費者為該健身中心一般型會員,消費者支付轉點費用1,500元時即可要求轉點。該健身中心要求消費者提出轉點證明文件,顯然限制消費者轉點權利。有關補繳差額入會費用一節,該契約並未訂有除外保留條款,且該健身中心亦無法證明高雄三多店與林口店提供之設備及服務有何不同,故依旨揭說明,業者要求消費者提出轉點證明文件及支付差額,明顯侵害消費者之權益,消費者自有權拒絕支付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加入健身中心前應詳閱契約內容,就契約中未明定而業務員口頭承諾事項,應要求載明於書面契約及參考「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日後倘有糾紛始能保障自身權益。如就此類合約內容有疑義或因此衍生消費爭議,可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洽詢,或向各地消保官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