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消費者向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稱市府消保官)申訴,其在土城區某地下停車場停車,於取車時發現遺失停車票卡,業者除要求繳交20元停車費外,還索取票卡工本費500元,消費者認為非常不合理,爰向市府消保官申訴請求協助處理。
案經市府消保官邀集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進行協商,該業者表示票卡遺失需付工本費500元,該規定在停車場入口處已有公告,停車票卡背面也已清楚記載,消費者進場停車就表示同意該約定,況且公司每年都要花錢購置新票卡更換,若消費者遺失票卡,向其收取工本費應屬合理。消費者也表示他不否認遺失票卡要負責,但是一張普通的票卡遺失需要賠償500元並不合理,消費者並舉例捷運站票卡遺失只要押金100元,2年內尋獲繳回該票卡則可退還押金,業者要求一張票卡工本費要500元並不合理。案經消保官協商後,業者表示願意依消費者所認定的合理費用收取工本費,而消費者認為以100元為適當,雙方同意以此和解,業者並當場退還消費者400元。
市府消保官表示,停車場是以出租場地供人停車為目的,而票卡僅是作為計算停車時間的工具,在目前普遍以機器取代人工收費的方式下,業者對於消費者遺失票卡的處理應注重停車時間的計算方式,對於票卡遺失是否要賠償,各業者做法並不一致,而票卡工本費的收取也因票卡的材質及功能而有所不同,消保官不反對業者基於成本考量向消費者收取工本費,但是工本費的收取應該要合理,若業者告示票卡遺失需收取高額賠償,讓消費者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違反契約互惠平等原則,該告示應屬無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