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為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公司亦為法人組織,其人格之存續,自應於合法清算終結時始行消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如公司解散清算時,明知公司尚有應行繳納之稅款,卻怠於通知稽徵機關申報債權,即難謂該公司業經合法清算完結,公司人格自未消滅。關於清算之公司何時始生清算完結效果;依公司法第93條第1項、第331條第4項之規定,公司於清算完結,將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後,尚需向法院聲報備查,惟向法院聲報,僅為備案之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查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若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稽徵機關不待法院撤銷准予備查之裁定,即可對該公司追繳欠稅或補徵稅款及罰鍰。如有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