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交換)2年內不動產,須留意是否課徵特銷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簡稱特銷稅)自100年6月1日實施至今,仍有民眾來電詢問,符合何種規定方不用繳納特銷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依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房屋、土地之課稅範圍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造之都市土地。不動產所有權人銷售(交換)持有期間(即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除符合同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之規定情形外,原則上皆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或營業人、機關團體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依法申報繳納特銷稅。
為避免民眾因不黯特銷稅規定而忘記申報繳納,致遭處罰鍰,該分局進一步提供「銷售房地奢侈稅自行檢查表」供民眾取閱,民眾亦可自行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資訊服務/民意交流/常
用問答/本局補充FAQ/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項下)下載檢查表,方
便先行檢核。
該分局呼籲,利用各種不當安排(例如假贈與、人頭買賣、預告登記......等)規避課徵特銷稅,或應申報特銷稅而漏未申報繳納者,該分局將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並視違章情節輕重,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切勿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