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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時,可逕向稅務局查詢
2014
09/29
09:20
府會記者
林櫻美
花蓮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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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9 09:20
府會記者 林櫻美 花蓮縣 報導

納稅人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時,可逕向稅務局查詢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人來電反應,因在外地工作,偶爾回家時才看到行政執行分署寄發之傳繳通知,原本不以為意,也未向行政執行分署或稅捐機關查證欠稅原因,後來發現存款被扣了一筆金額,詢問後才知銀行已收到執行分署扣押存款命令,因此被強制執行扣款以抵繳欠稅

該局說明,每種稅捐都定有徵收期間,例如使用牌照稅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房屋稅為5月1日至5月31日,地價稅為11月1日至11月30日,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後,應儘速繳納,超過繳納期間仍未繳納者,依法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地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納稅人切莫置之不理,以免影響您的權益。民眾收到上述傳繳通知時,可依以下方式繳款:

1.繳納金額在2萬元以下者,可持傳繳通知單於繳納期限內前往各地便利商店營業門市繳納。

2.已逾繳納期者,請持傳繳通知單至欠稅所在地之行政執行分署或稽徵機關開單繳納。

該局提醒納稅人,為免財產被強制執行,請務必按時繳納稅捐,如一時財務困難,應主動到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此外,為服務偏鄉民眾洽辦行政執行業務,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已在南區設置巡迴便民服務站,每月定期派員駐點服務,目前設置地點位於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玉里稽徵所一樓,服務時間為上午10時30分至下午3時30分,南區民眾如有需要可就近辦理

上傳時間:2014-09-29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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