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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如親屬關係已消滅者,免併計遺產課稅。
2014
10/03
09:05
天眼日報記者
葉美惠
嘉義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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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3 09:05
天眼日報記者 葉美惠 嘉義市 報導

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如親屬關係已消滅者,免併計遺產課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及民法所定各順序繼承人(含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財產,併入遺產總額依法課稅;但如其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項贈與之財產,免併入遺產課稅。

該分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A君於103年3月死亡,其於101年10月贈與配偶B君現金300萬,惟A君與B君於102年7月離婚,則A君與B君間之配偶關係,在A君死亡前已因離婚而消滅。因此該筆贈與現金300萬元可不用併入遺產課稅。

上傳時間:2014-10-03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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