皆罰!使用他車號牌或號牌借供他車使用
汽車懸掛他車牌照使用公共道路罰鍰相當重,一旦經警方查獲,無論是使用他車號牌,或者是號牌借供他車使用,兩車皆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舉發,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牌照吊銷之並禁止其行駛。
舉例說明之,A君所有1600cc自用小客車每年應納使用牌照稅額為7,120元,B君所有2000cc自用小客車每年應納使用牌照稅額為11,230元。因A君所有車輛未依限期定期檢驗,逾期6個月以上,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所以A君將B君所有車輛之號牌懸掛到自己所屬的車輛上行駛公路,但是被警方查獲了,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有處罰A君及B君各1張使用他車號牌(號牌借供他車使用)交通違規舉發單外,並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當年度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吳大隊長呼籲,警方將對於上述違規車輛加強攔查取締,一經查獲都將依法予以舉發,請民眾千萬不要存著僥倖的心態,任意移用他車號牌,或號牌借供他車使用,以免受罰高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