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託可以申請按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喔! 信託房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應無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適用。惟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得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826969;付費電話:089-231600分機282洽詢。
上傳時間:2014-11-10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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