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關懷台灣這塊美麗土地的「TORO刑男大律師」節目,FM89.3快樂聯播網,2/1 (週日)晚間六點,播出2014年國際人權日前夕,舉辦的「兩公約與賦稅人權國際論壇」現場實況,會中聚集台灣積極推動人權的學界教授及律師、會計師等學者專家,探討台灣施行兩公約屆滿五年之後有關賦稅人權的當前現況,進行探討及提出改進的方法,並呼籲政府應加強改善賦稅人權。
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李永然律師表示,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但是課稅是否符合法律正當程序、租稅平等、對人民的財產權及訴訟救濟權利的尊重,都是兩公約應加強探討。李永然提到自己承辦的一件稅務訴訟案件,因為涉及五年度的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保留盈餘,光是營業稅就打了十二年,後面還有漫長訴訟,當事人如果沒有雄厚財力與精神怎麼受得了,一般公司早就倒了,稅務人員便宜行事對民眾傷害很大,課稅過程應該嚴謹尊重人權,他提到馬總統曾說過,很多人權的侵害是來自於政府部門公權力的濫用,他期待隨著兩公約的推動,這種現象能夠有所改善,讓台灣人權更加提升。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蘇友辰律師指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第3款雖揭示刑事審判受「立即受審,不得無故稽延」保障,但他引用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1984年第21屆第13號一般性意見第10點,「立即受審,不得無故稽延」應不限於刑事訴訟,應及於行政訴訟或其他民事訴訟,因此2009年實施兩公約後,應落實無論是刑事審判、民事或行政訴訟都應受立即受審的權利保障。
蘇友辰談到「萬年稅單」來自於裁判主義與處分主義的矛盾,造成訴願或行政訴訟已撤銷,原處分卻不動如山,稅捐機關擁有權力每次加減一點又開出稅單,沒完沒了,他提到解決之道建議修法,將稅捐稽徵法第21條增訂21條之一:稅務案件已逾7年6個月,再經6個月,仍無法確定應納稅額,或未逾7年6個月以下案件,歷經8年仍無法確定應納稅額,皆不得再核課,如此才能解決國家擁有課稅權利,卻坐視時效不斷造成人民痛苦。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談到,人權是普世價值,保障人權也是政府多年來一向追求的目標。他以最近碰到的實例談到,公務人員強制財產信託,退職後解除信託,沒想到房屋卻以被課了高達四到五倍非自用的房屋稅,直到當事人打電話抗議,稅務機關人員才更正,他提到信託資料記載明確,稅務人員不主動更正,造成民怨連連。他提到根據財政部的資料,從民國100年到103年的五月,財政部一共有9號的大法官解釋涉及到賦稅問題,其中有很多侵犯人權的法令,這些都值得政府深切檢討。
台大法律系葛克昌教授談到,萬年稅單沒有消除最主要的原因,是以前稅務訴訟沒有言詞辯論,也沒有事實審,只有行政法院自己做法律審,造成撤銷之後發回原處分機關,然而行政法院已經改制多年,高等行政法院,它是事實審法院,可以透過言詞辯論,以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自行做成決定,而不是推給行政機關。他提出三點政府在兩公約簽署之後應落實做到:一、是發給納稅人權利憲章,讓他們知道自己的權利;二、是落實推動納稅人保護官制度;三、是檢討違反兩公約的法令要包括決議、判例,以後這些都要以納稅人保護為中心。
文化大學哲學系助理教授連福隆談到,國家所有的權利,是來自於人民的授權,這才是真正契約論,一個好的國家、進步的國家,應該是像德國一樣「國家的存在是為了保護人民的權利」,他提到當歐盟成立的時候,要求加入歐盟的國家,必須具備五個要項:第一、國家必須真正的保護人權,第二、國家必需真正的遵行法治,而不是人治也不是專制,更不是黨制也不是財團制,第三、國家必需履行民主,第四、國家不能輕視任何少數宗教,或輕視、歧視性別的少數、團體的少數或黨派的少數,第五、國家必須要有能力,去運行一個穩定的經濟制度。從歐盟反觀台灣的人權,他呼籲我們必須把人權當做生活的一部分,當做政治訓練的一部分,從尊重我們家裡每一個人的人權,到尊重我們所有鄰居的人權,台灣才真正會走向進步的國家。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稅法委員會施中川主任委員提到,國家為了籌措經費,當然可以課徵稅捐,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必須合目的性及合法性,當國家不具合目的性而違法課徵稅捐,這跟搶錢沒有兩樣。當人民受到違法侵害時,依照兩公約的規定,國家必須提供人民有效的司法救濟途徑,而不能打官司打了半天勝敗難分,讓受侵害的人民沒有受到法律的維護。他提到救濟必須平等,即便對象是國家行政機關,在訴訟程序中必須維護兩造平等的權利,同時他觀察兩公約實行5年來,簡單的結論是這五年來雖然施行法賦予兩公約國內法的效力,但是受到援引甚至肯定的情形還是相當的少。他談到目前的訴訟環境跟兩公約所揭示要提供人民一個平等而有效率的訴訟環境,恐怕還有相當大的距離。更多精采內容請準時收聽TORO刑男大律師節目或是上WPN世界民報全球資訊網http://www.worldpeoplenews.com/audio收聽本集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