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銷牌照的車輛初次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須重新領牌方能受理!
陳先生電話詢問:剛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要辦理車輛免徵牌照稅,卻被回復不能受理,到底是何原因?經查是該車已被註銷牌照的緣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的車輛,車主初次申請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須先至監理機關請領牌照後,方可辦理。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規定,使用公共道路之交通工具,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應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因車輛既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即使用牌照稅計徵至牌照註銷前一日,車主初次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稅捐稽徵機關核免已無依據,故應先至監理機關重新請領牌照後再申辦。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總 局:3326181分機2452至2459。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09。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及212。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10。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及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