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地檢署檢察官朱啟仁指揮警察局虎尾分局、警察局刑警大隊及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彰化查緝隊偵辦被告蘇○梧等人涉及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將被告蘇○梧、林○傑2人偽造振興三倍券,依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嫌,被告蘇○梧、張○起及張○芸行使偽造三倍券,依犯刑法第201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嫌;被告蘇○梧、林○傑、張○溢及黃○昇4人偽造國幣,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3項、第1項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幣券未遂罪嫌;提起公訴。
被告蘇○梧等人共同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國幣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8年9月間起,由張○溢與黃○昇各出資20萬元予蘇○梧,購買切割機、雷射印表機、裁紙刀等機具及影印紙後,放置於張○溢所有彰化縣溪湖鎮建物內,再由林○傑操作電腦擷取新臺幣1,000元及500元紙幣圖檔後,利用雷射印表機將紙幣圖檔列印在紙張上而著手偽造1,000元及500元之紙幣,然因色差及防偽線,與真鈔有異而未遂。
蘇○梧與林○傑均明知三倍券,係政府為促進國人消費、振興經濟而發行之有價證券,竟共同基於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由蘇○梧領取真正面額500元三倍券(編號DB1856057、DB1856058、DB1856059、DB1856060)4張作為偽造樣本,再與林○傑自109年7月15日起,在偽造工廠內,利用先前偽造紙幣之機具及影印紙,操作電腦掃瞄三倍券圖樣後,列印在紙張上而偽造數張面額為500元之三倍券。
蘇○梧在彰化縣員林市租屋處,陸續交付偽造面額500元之三倍券予張○起收受,張○起即基於行使偽造之有價證券之接續犯意,持偽造之面額500元三倍券共計5張(編號DB185650計1張、編號DB1856057計1張,編號DB1856058計2張、編號DB1856059計1張),前往斗南鎮之某彩券行,購買2500元之彩券及刮刮樂;又持偽造之面額500元三倍券共計8張(編號DB185650計2張、編號DB1856051計1張,編號DB1856057計1張、編號DB1856058計3張、編號DB1856059計1張)前往虎尾鎮某彩券行,購得面額1,000元之刮刮樂1張、500元之刮刮樂6張。
蘇○梧前往虎尾鎮,交付張○芸偽造之面額500元三倍券1張(編號DB185657),張○芸亦基於行使偽造之有價證券之犯意,持前開偽造面額500元三倍券1張,前往虎尾鎮某7-11便利商店,購買咖啡15杯。
案件偵破時,查扣所有偽造之三倍券成品、半成品,已有效防堵偽券之流入市面,地檢署檢察長洪家原籲請民眾務必相信政府防杜偽券流通之決心與努力,將持續依臺灣高等檢察署之函示,強化查緝民生犯罪聯繫平臺,以即時通報、專案偵辦方式,積極查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