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分屬兄弟所有 無法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與房屋分別登記為兄弟所有,雖然兄弟均設籍居住,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仍然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另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亦規定:「本法第9條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因此,若土地與房屋分別登記為兄弟所有,雖然兄弟均設籍居住,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但因兄弟二人的關係是旁系親屬而非直系親屬,與稅法規定不符,所以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果要將房地產過戶給子女,或是兄弟姊妹合夥購置房地產,應先考慮稅負所發生之問題,以免影響節稅權益。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國地稅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稅務專線(03)82261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