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取得土地 當年度移轉仍可能課徵土地增值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若以低於公告現值的價格標得法院拍賣土地,於同一年度再移轉時,核算土地增值稅時將會有漲價數額,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照土地稅法規定,法拍土地的移轉現值,是以拍定日的土地公告現值與拍定價格比較,以「較低」者作為移轉現值,並據以核算債務人之應納土地增值稅,而拍定人取得土地再移轉時,即以較低價的拍定價格為原地價,計算土地增值稅。
舉例來說,法拍土地當期的公告現值總額為500萬元,但其拍定價格只有300萬元,土地拍定價格較公告現值低,因此是以拍定價格作為該次法拍土地的移轉現值,而該移轉現值將成為拍定人再次移轉之原地價。所以,拍定人取得土地後在同年度出售該筆土地時,300萬元即為原地價,拍定價格與公告現值之差額為200萬 (即漲價數額),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問題,可利用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72至176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