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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費逾期未繳納罰鍰基準.jpg
110年汽車燃料使用費補繳期限為110年12月31日,公路總局於11月以雙掛號寄發催繳通知書,請車主們務必把握最後繳費期限,逾期將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處罰新臺幣300元至3,000元罰鍰。
若車主朋友沒收到催繳單或不確定是否已繳納,除了至就近監理單位補單外也可利用四大超商(統一、全家、萊爾富、OK)使用多媒體設備查詢、補單及繳費或利用「監理服務網」、「監理服務App」線上查詢及繳納、或使用電話語音轉帳代繳系統(412-1111、412-6666,服務代碼均為169#)以金融活期帳戶或信用卡轉帳繳納。(詳細請參考汽車燃料使用費多元管道繳納整理表)
雲林監理站吳孟峰站長建議,車主可申請電子繳款單或申辦活期帳戶約定每年自動轉帳扣繳汽車燃料使用費,除了可節省時間外,還能響應環保及節能減碳政策,更不用擔心因遺忘而逾期繳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