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車輛出售他人未依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嗣後使用人未稅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該車輛出售後所滯欠之稅款及查獲年期起之使用牌照稅,以使用人(新所有人)為課徵對象。
該處指出,使用牌照稅的納稅義務人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如車輛業已轉售他人,新所有人卻未依規定辦理過戶或拒不辦理過戶手續,經查明使用人(新所有人)逾期使用車輛違章被查獲,依規定應以使用人為處罰對象。此外,車輛遭他人侵占,如經法院判決確定,其被侵占期間應納的使用牌照稅,應以使用人(侵占人)為課徵對象。
該處提醒,車輛轉移,請速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如新所有人拒不辦過戶,亦應辦理拒不過戶登記,嗣後發生車輛違章,責任歸屬明確,才不會發生舉證等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