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駕照吊扣期間 無法免徵牌照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前段規定,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核准名下車輛1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後,如身障者駕駛執照經吊扣,因吊扣期間自屬「無駕駛執照者」,已不符原免稅條件,稅務局會自吊扣日起取消免稅。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為持有汽車駕駛執照的身心障礙者,名下1部車輛原免徵使用牌照稅,因酒駕而被監理機關吊扣駕照,其喪失駕照係違規所致,非身心障礙情況變化造成,不影響有駕駛能力的事實,所以吊扣期間無免徵使用牌照稅的適用。但嗣後於吊扣期間屆滿車主於領回駕駛執照後,仍可重新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該局提醒,民眾開車務必遵守交通規則,避免損及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42-24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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