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證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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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張「積極證據」交通違規舉辦的相片。
請問大家是否能夠辨識該輛違規車輛的車牌號碼?是左邊下橋那一輛黑色汽車。
讓人感到很疑惑的是,警方依據這一張相片來舉發那一輛交通違規汽車的車牌是如何辨識出來的?豈容讓警方以交通管理資料庫尋找比對同款式顏色的車號來認定裁判交通違規車輛,完全無視於「積極證據」就草草就裁定案件,為司法寫下歷史的新頁。
請問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又是如何辨識認定這一輛違規車輛的車牌號碼?這一個案件,在行政法院躺了近一年,依據甚麼證據裁定?如何辨識違規舉發證據相片,隻字未提。
重要證據完全未調查,系爭道路路口交通號誌位於省道,紅黃綠的變換是否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交通號誌的秒數轉換是否標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完成未調查,隻字未提。逕行以『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七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行政法院如此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似是而非;大概或許、也許是吧!的模糊裁定,如何讓人心服。
這是一張警方舉發不遵守交通號誌的違規舉發相片,網路徵求大家共同辨識這輛汽車黑色轎車的車牌是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