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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院所開立非健保給付項目的收據 依規應貼印花
2010
01/05
17:52
天眼日報記者
黃富釧
台中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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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05 17:52
天眼日報記者 黃富釧 台中市 報導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銀錢收據應按收據金額之千分之4由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全民健康保險的單據免課印花稅。醫院診所開立予全民健康保險對象的收據,如屬健保給付範圍者,免貼印花稅票;如屬非健保給付範圍者,如掛號費、住院伙食費等,應貼用印花稅票。

地方稅務局也表示,民眾索取醫療費用收據時,除須注意收費內容是否正確外,對於非健保給付之費用且金額逾250元者,亦請留意收據上,院方有無貼足印花稅票,或蓋有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的印花稅總繳戳章。如果未貼印花亦無總繳戳章,可檢具收據正本向醫療院所所在地之稅務局提出檢舉,以杜印花稅之逃漏。

地方稅務局也指出,牙醫診所開立之齒列矯正、植牙、牙齒美白收據;眼科診所開立之雷射開刀、視力矯正收據及美容診所開立之雷射除斑、瘦身豐胸收據等,均屬非健保給付範圍項目之收據,醫療院所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民眾如需進一步瞭解印花稅相關法令,可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查詢,稅務局將會竭誠為您服務。

上傳時間:2010-01-05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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