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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繳應納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依法辦理稅捐保全
2010
02/02
15:46
天眼日報記者
黃凡
台中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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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2 15:46
天眼日報記者 黃凡 台中市 報導

納稅義務人若逾期繳納應納稅捐,除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按滯納稅額加徵15%,超過30日仍未繳納者則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另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為確保稅捐之徵收,得通知有關機關,就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如納稅義務人個人欠繳應納稅捐合計在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財政部得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滯欠稅捐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執行標的包含動產、不動產、存款、有價證券及其它債權,另外稅捐稽徵機關為確保稅捐徵收,稅捐保全之措施包括禁止車輛或不動產之財產處分,及納稅義務人欠繳之稅捐超過規定者,依法辦理限制出境。

納稅義務人如要求解除稅捐保全,依規定必須繳清應納稅款或提供相當之擔保。納稅義務人如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可撥打稅務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上傳時間:2010-02-02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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