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依地方稅法通則制定之「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於98年1月12日發布實施,是全省唯一開徵「礦石開採特別稅」的縣份,開徵期間四年,每年分二期課徵,98年上期之礦石開採特別稅,業已順利全數徵起近3,800萬元,98年下期之礦石開採特別稅日前經核算各礦業主應繳納之礦石開採特別稅為4,100萬元。繳款書業於本(99)年2月3日寄送於本縣境內27家礦業主,繳納期限一個月。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局長林全祿表示;中央政府為疏解地方財政困窘之情況,鼓勵地方政府開發新的財源,授權地方政府依地方稅法通則課徵特別稅或臨時稅,但因花蓮縣各項產業規模及資本市場甚小,所能開徵之稅源有限,以致於開徵地方新稅困難重重。但地方稅務局基於礦石開採之行為,對水土保持、山林保育及自然景觀之永續發展及交通觀光效益產生負面衝擊,其整體影響程度甚於「土石採取」,而對於「土石採取」業於96年10月27日開始課徵「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每年課徵約7,000萬元,相較之下,對於礦石開採行為課徵特別稅,更符合社會正義、租稅公平。
該局表示「礦石開採特別稅」按開採數量每公噸4元課徵,全年分上下兩期開徵預估每年稅課收入為8,000萬元,本項特別稅課徵時限4年,每年課徵礦石開採特別稅稅額與課徵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稅額相當,開徵新稅展現花蓮縣政府之財政開源努力度,對爭取中央統籌分配款比例之提昇,及改善縣府財政將有具體意義。
林局長說明98年上期「礦石開採特別稅」之開徵順利,除該局與業者充分溝通外,要特別感謝中央經濟部礦務局及礦業主的全力配合協助,使開徵作業得以順利進行,林局長對此表示敬意與謝意。期盼在凝聚各方共識及配合努力下,98年下期乃至爾後各年期徵績均能順利。該局特別提醒礦石開採特別稅之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繳款書後,應於繳納期間(3月1日至3月30日)向指定公庫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