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所附的法院調(和)解筆錄或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作成的調解書,應貼用千分之1印花稅票。
依照印花稅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訂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的契約,應按契約金額千分之1貼用印花稅票;而所謂契約,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只要當事人雙方互相意見表示一致,不論明示或默示,契約就已經成立。因此,法院或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基於雙方當事人協議,所作成的調(和)解筆錄或調解書,具有契約性質,如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法院的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並非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不具有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如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免貼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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