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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免稅車輛在台使用須補繳使用牌照稅
2010
02/16
16:50
天眼日報記者
邱 櫻
台南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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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16 16:50
天眼日報記者 邱 櫻 台南市 報導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民眾設籍金門、馬祖、澎湖、小琉球、蘭嶼及綠島等離島地區者,購買二千四百CC以下的車輛享有免繳使用牌照稅的優惠,不過該車僅能在離島使用,若運至台灣本島使用,經由稅捐機關車輛總檢查或交通違規案件查獲者,逕依「離島地區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管制辦法」自查獲之日起恢復課稅;若僅使用數天,汽車所有人必須自行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確認車輛非在本島長期使用,並補繳在本島使用期間的牌照稅。

上傳時間:2010-02-16 16:50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邱 櫻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