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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需課徵使用牌照稅
2010
02/20
18:02
天眼日報記者
吳達人
雲林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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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20 18:02
天眼日報記者 吳達人 雲林縣 報導

財政部已於日前發布「電動車馬達馬力與排氣量對照表」,自99年1月5日起針對電動車按其馬達馬力課徵使用牌照稅。

現行車輛牌照稅係按「車輛種類」及「汽缸排氣量」兩者徵收,惟電動車係以電池為動力,故財政部為因應此需要訂定馬達馬力與排氣量對照表,作為課徵牌照稅之依據。

依據對照表,電動車馬達馬力如為322.1.HP,車輛用途如為自用小客車時,每年則須繳納牌照稅28,220元。上述如有任何問題請洽稅務局消費稅科。服務電話:(05)5323941轉172、173、178-180、182、184。雲林監理站:(05)5335892。請多加利用。

上傳時間:2010-02-20 18:02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吳達人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