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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怠報金,不再無上限
2010
02/27
16:48
天眼日報記者
黃錦輝
苗栗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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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27 16:48
天眼日報記者 黃錦輝 苗栗縣 報導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寫契稅申報書,向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

如果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每逾3日將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怠報金之處罰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

稅務局表示,在過去,加徵怠報金的處罰,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並無上限之規定。自98年12月30日修正契稅條例第24條後,最高罰鍰金額明訂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此次修法增訂罰鍰處罰上限是符合行為罰的比例原則。

上傳時間:2010-02-27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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