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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可享獎勵金優惠
2010
02/28
18:07
天眼日報記者
黃凡
台中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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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28 18:07
天眼日報記者 黃凡 台中市 報導

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但由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娛樂活動的業者或舉辦人按其門票價格或收費額代徵;而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可於繳納稅款時按其代徵稅款額扣領百分之一獎勵金。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籲請娛樂稅代徵人,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逾期不但無法享有扣領百分之一獎勵金,且每逾2日尚須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則移送強制執行,稅務局提醒代徵人依限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如果代徵人對娛樂稅方面有任何疑問需要進一步的資訊,請撥打稅務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任何課徵娛樂稅的問題。

上傳時間:2010-02-28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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