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同共有土地出售與部分共有人,或分別共有土地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出售與部分共有人時,承買之部分共有人所有潛在應有部分於本次買賣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承買公同共有土地之部分共有人所有潛在應有部分,雖於本次買賣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事後再移轉時,該潛在應有部分之原地價,仍應以本次買賣前之移轉現值為準,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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