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大眾運輸事業領受政府補貼偏遠路線營運虧損及油價價差之收入,經財政部98年9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804076320號令核釋,已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其所書立之收據,應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自98年6月12日起貼用印花稅票。
財政部上開令釋,係屬法令見解之變更,尚非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因此,對於98年6月12日至98年9月18日(即該部台財稅字第09804076320號令發布日)以前書立之該類憑證如未貼用印花稅票者,准予補稅免罰;另對於上開期間所領取之上述補助款已開立統一發票者,因統一發票係屬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印花稅,故尚無補徵印花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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