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監理處榮獲98年度公路監理機關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績效評比成績特優,除了監理處宣導不遺餘力外,也顯示高雄市民守法納稅觀念受肯定。
有關汽車燃料使用費的徵收,一般自用車開徵期在7月,營業車則分春、夏、秋、冬四期分別在3、6、9、12月份開徵,汽燃費之徵收係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所以交通部為提高徵收率,每年皆召集全國各監理處所舉辦汽燃費徵收的績效評比。
監理處呼籲民眾,汽燃費開徵時可利用多元繳費管道至各金融機構或便利超商繳款,勿放任逾期,以免受罰或遭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