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公司記存土地增值稅後,該土地被徵收而移轉者應補徵原記存增值稅
2010
04/13
18:31
天眼日報記者
黃富釧
台中市
報導
分享
瀏覽 (351) | | | |
2010-04-13 18:31
天眼日報記者 黃富釧 台中市 報導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有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將其所有土地移轉予其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並經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事後該土地被徵收而移轉,應補徵原記存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表示,公司因收購財產,依企業併購法規定記存土地增值稅後,如該項土地再移轉時,其記存之土地增值稅,就土地處分所得價款中,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受償。土地被徵收而移轉者,亦屬該項規定之再移轉,應補徵該記存之土地增值稅。

上傳時間:2010-04-13 18:31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黃富釧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