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99年度使用牌照稅已開徵了,請納稅義務人記得於規定繳納期限內完納稅捐,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應加徵滯納金1%。
使用牌照稅之繳納期間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自今年4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及電話語音等方式繳納稅款者,繳納截止時間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晚上12時前。
納稅義務人利用上述繳稅方式繳納使用牌照稅,其繳納截止時間可延長至5月2日晚上12時,無需加徵滯納金。納稅義務人如對繳稅方式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撥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