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舉辦之演唱會、戲劇表演、音樂會、馬戲、舞蹈或競技比賽等娛樂活動,有對外售票或向入場觀眾收取費用者,如未於舉辦前向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將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之罰鍰;該娛樂活動舉辦單位係機關、團體、公營事業或學校者,稽徵機關依規定將通知其主管單位依法懲處其負責人。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20日提醒舉辦臨時娛樂活動時,記得要辦理娛樂稅徵免手續,活動之舉辦人可至稅務局網站下載「臨時公演申請書」、「代徵娛樂稅款保證書」,填寫後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演映之文件、舉辦單位登記證影本、負責人身分證影本、送驗之全部票券及其樣張各1份,於活動舉辦前郵寄或親送稅務局辦理,以免受罰。